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章程》于1989年10月9日经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之后的几次理事会补充修订,作为协会的行为准则,在指导协会工作中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社团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的相关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从而使其在协会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协会的性质和宗旨做了文字上的精简,明确协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2)将协会会徽写入总则,列为第6条。增加这条的目的是有利于协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和会议,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增加对业务范围的集中表述,即增加“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第7条“业务范围”由原14款修改为13款,根据市场发展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需要,删除了原章程中较富行政色彩的条款,增加了现第8款“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和现第12款“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对投资指导和科技发展指导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组织评估、咨询与监督”。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8条对入会条件的表述,由原5款精简为4款,增加了“愿意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和“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同时将原第3款和第4款的内容修改为“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制造、销售、经营、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2)原第9条对入会程序的表述由原“会员入会须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长批准,协会秘书处可分期审查和发展会员单位,并在下一届理事会上报告予以确认”,修改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按照会员条件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原第10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增加“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4)原第11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删去原第6款和第7款,增加了“定期进行会员登记”的条款。
(5)原第13条对会员违反章程的处理条款,由原4款综合修改为1条,即现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章程中规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须有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现将决议产生条件修改为“到会人数1/2以上通过有效”。
(2)在第26条中增加协会领导的设置和选举罢免的条款,即增加“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联系电话:644787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