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现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是2003年经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的,其主要内容和章节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基本满足协会实践宗旨的需要,对规范协会管理,促进协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四年来,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完善,法制建设更加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协会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感受到协会章程的一些条款需要做适当修改。因此,对现行协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合适的。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将原有章程共八章四十八条合并、删减,整理成八章四十条,内容未作大的变动,只是将内容相近的部分进行了适当合并,并删减了个别不需要写入协会章程的内容,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调整。合并的条款有: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删除的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四十条,因其内容与其他条款重复。
2、由于协会创办了独立的网站,在总则中增加了协会的网址。
3、协会宗旨中增加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文字,这样表述更符合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
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归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国资委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因此,原协会章程各条中“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一律修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5、根据协会多年的实践,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增加了“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行业分别召开”,这给协会活动增大了空间和灵活性,有利于协会的发展。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联系电话:639363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