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原章程制定于2001年,五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国务院和民政部相继颁发了一些有关行业协会的新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协会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根据协会工作实践的具体体会和运作需要,在原章程的基础上做出适当修改,以确保章程在协会工作中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及一定的前瞻性,为协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开展各项活动提供遵循的依据。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因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已由原国家经贸委调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对原章程中涉及到“国家经贸委”的地方全部修改为“国资委”,即此条由原“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现“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第十款对人员培训的表述中,增加了“举办机电一体化领域的各种技术培训”。
3、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对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内容。
4、为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转,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对理事长职权表述的第三款中增加了“或委托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内容。同时在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现第七款“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联系电话:620292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