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029月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政府职能加快转换,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最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下发了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在章程中表述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要求。为此,协会按照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在协会原有《章程》基础上对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根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情况,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2、根据国家对协会的定位和要求,对第二章业务范围进行归纳概括,修改后的结果为: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发展;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组织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人才、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3、第四章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由原“每届四年”修改为现“每届五年”。

  4、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中的第五款增加了“制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团体会员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以进一步规范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5、第二十八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现第三款“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增加现第四款“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删去原“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的一款内容。

  6、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删去原第三款“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原第四款“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增加现第四款“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联系电话:6524223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