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均发生了转换。面对来自国内外各种竞争和挑战,面对政府和行业更高的要求与企盼,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协会对现有章程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将第一款由原“由全国聚氨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修改为现“由聚氨酯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第二款的表述中增加“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修改为现“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聚氨酯及相关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企业服务,加速技术开发,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提高行业整体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第四条由原“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现“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

  (4)第五条对协会住所的表述中增加了“邮政编码:471001”。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对第六条“业务范围”的表述进行了文字调整,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

  (1)增加现第二款“保护产业安全、维护行业利益。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关怀、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国际贸易政策法规和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的研究”的内容。

  (2)原第六款“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协会会员单位应按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修改为现“开展行业统计,加强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对全行业基础资料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发展趋势预测、产品市场动态等研究,实现基本数据、统计信息和研究成果共享。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3)在第四款中增加“开展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组建学科多样化的行业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组织国家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调研,筛选、申报;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评审”。

  (4)在第五款中增加“开展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筛选和推荐活动;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开展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推荐”。

  (5)原第八款“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或单位的业务联系,开展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技术交流与展览工作,带动行业的快速发展”修改为现第六款“推进行业会展、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举办会议和展览,培育和形成行业会议会展品牌;推动国内外横向企业、组织间在生产、技术、市场、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上、下游企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6)增加现第七款“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的在经营、技术合作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7)在第八款中增加开展“资格鉴定工作,推进培训认证体系建设”的内容。

  (8)原第十款“承担政府部门及有关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中增加“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对会员性质的表述,由原“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修改为现“本协会的会员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聚氨酯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2)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删去原第一款“提交入会申请表和协会正式会员的推荐信”中的“和协会正式会员的推荐信”;第二款和第三款由原“(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现“(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三)秘书处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有关发展会员的情况”。

  (3)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表述中,增加现第四款“有权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增加现第七款“按照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力”。

  (4)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现第六款“依照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5)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中,将原“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的“1年”修改为“累计2年”;同时在最后增加“公告除名”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四条对会员大会职权表述中,删去原第四款“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的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增加“常务副理事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相应内容随之修改。在第十款中增加“推荐、聘请协会高级顾问、设立协会专家库”的内容。

  (3)原第二十一条对常务理事会性质的表述中,将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的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修改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4)为准确定义协会办事机构名称,增加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在协会两届的工作实践中,理事会的大部分工作内容是由协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实施的。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并为了明确秘书处工作职责,调整了秘书处的工作权限,现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表协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5)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以下以此类推。

  (6)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表述中增加“常务副理事长”的内容。

  (7)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对任职年限进行了明确,即“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增加现第七款“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议事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8)第二十九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增加现第四款“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增加现第五款“对外代表本协会”。

  (9)第三十条增加对常务副理事长职权的表述,即“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受理事长授权委托事项或理事长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常务副理事长可以行使上述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职权”。

  (10)第三十一条对秘书长职权表述的第一款中增加“办事机构”和“实施”,现修改为“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款中将“专职”改为“专、兼职”,现修改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增加现第五款“主持协会的自身建设”。

  (11)第三十七条中增加“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的内容。

  (12)第四十八条章程的通过时间由“199810月笫一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改为“20069月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联系电话:0379-623032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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