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1年11月经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将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学会是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理应在这方面发挥作用。为此,学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章程》第一、二、三、四章有关条款做相应增删修订。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三条中增加了“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会的各项工作”规范了“三个代表”思想的表述,体现贯彻“十六”大精神。
(2)第四条的文字修改为“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增加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这是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实际工作情况修改的。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六条第二款“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选集和有关业务资料、学术研究资料”增加了“有关业务资料”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更好为会员单位服务。
(2)第六条第三款“开展对会员的专业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素质”增加了“专业”、“业务”、“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素质”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实际工作情况。
(3)第六条第四款中“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修改为“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4)第六条第五款“发展同国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民间档案学术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国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往,开展档案学术交流”。
(5)第六条第七款“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档案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增加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内容,这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增加的。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八条第一款对个人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将第二项中的“大专以上毕业”修改为“大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将第三项中的“大学本科毕业”修改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工作者”。
(2)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常务理事会通过。
(3)第十条会员享有权利中第二款“团体会员“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免费获取学会会刊”增加了“免费获取学会会刊”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机电兵船工业四大行业的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2)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第二款“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内容。
(3)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款修改为“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加了“调整”的内容。
(4)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由于学会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工作内容相对比较单一,因此,这一条保留了原章程内容未做修改。
(5)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学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修改为“学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5、第四十七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10月18日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联系电话:6859475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