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船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拆船协会原章程是在1999911日经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至今已七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细化,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对协会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协会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积极努力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整、规范、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提高协会工作的水平,增强协会服务至上的意识,推动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服务,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此,中国拆船协会根据民政部199811月制定的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对原章程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一)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文字内容前后作了些调整。协会的组成,增加了“由全国废旧船舶回收、流通、铸造、地方同业社团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等内容。删掉了原章程中“经销”两字,把“科研、教育”改写为“有关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

(二)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原内容基本保留。增加了“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提出行业的意见;”“制定行业内自律性规范,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拆船,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三)第四条由于政府部门机构的变化,把原条文内“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改为“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2、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章程第六条业务范围共分十款。新章程改为九款。一是保留了原章程内容,但条款上有取消、有合并,内容前后有调整,并增加了新的业务范围。

(一)第一款增加了“参与并协助政府对行业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新增加第二款“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拆船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原章程第十款“制定本协会行规、会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改为新章程的第三款“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的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规范,自觉约束企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精神、品位,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企业)形象力、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新增加第四款“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引导拆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贯彻实施《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引导拆船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率,创建绿色拆船行业(企业)。”

(五)新增加第五款“组织、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工作;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参加各类科技进步奖项申评工作;引导拆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拆解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实力。”

(六)原章程第四款“组织技术、经营、安全、环保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国内外展览,促进技术进步;”改为新章程第六款“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原章程第六款“按海关总署署税〔1998535号文件,对拆船企业申请进口废船返税进行审核确认;因这项工作属于一般日常工作,在新章程中取消。

(八)原章程第七款“协调船价,避免恶性竞争,增加行业内部凝聚力;”取消。

(九)原章程第五款“努力了解国内外拆船动态,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办好本协会刊物;”及第八款“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安全、环保服务,承办会员单位委托事项;”两款合并改写为新章程第七款“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拆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印行业简讯等出版物,不断完善拆船行业网站,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拆船及相关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十)原章程第九款“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活动;”将此款一分为二,并增加新的内容、成为新章程的第八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间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拆船方面的国际会议;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做好成立‘世界船舶再循环工业联合会’的各项工作。”和第九款“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本协会各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构建和谐的行业协会。”

3、第三章“会员”

(一)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作了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二、三款的内容合并为新章程第一款,并增加“按期缴纳会费”。

原章程第四款“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拆船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经验”改为新章程的第二款“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对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并能热心、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原章程第五款“会员在拆船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取消。

新增加第三款“对从事拆船行业多年并有过贡献的个人和热心支持帮助本行业发展的学者、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职务。”

(二)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原章程只有三款,新章程增加到五款,主要是:

第一款增加了“同时提供本单位(本人)的基本情况”,原章程第三款“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改写为“经批准后,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新增第四款“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如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更换时,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

新增第五款“如会员企业因重组、改制等,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会员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三)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均保留原章程的内容,在前后文字上有所调整。第二款,删去了“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的内容,增加了“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四)第十二条把“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改为“连续两年”,并增加了“个别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五)第十三条原章程“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改写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规定的自律性行规的”。

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在本章及以后各条款中,凡有“会员大会”的地方,都增加了“(或会员代表大会)”,下面就不逐条加以说明了。

(二)第十四条原章程第三、四款内容合并成为新章程的第三款,“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务、行业发展规划等。”删去了“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之内容。

(三)第十六条原章程“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改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改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四)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内容没有修改,前后顺序有变动。原章程第三款“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改为新章程的第十款“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五)鉴于理事会决定设会长助理,所以在新章程第七款增加了“会长助理。”

第二十一条把原章程第二十一条改写为“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征得有关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推荐。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的,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变更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六)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新章程第一款  增加了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原章程第二款“熟悉拆船业务,热爱协会工作,在拆船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改写为“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原章程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改为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款增加了“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

(七)第二十三条把条文内“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改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八)第二十四条把“任期四年”改为“任期5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改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九)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改写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并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增加了第四款“提名会长助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一款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改写为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原章程第三款  “提名改为参与提名交理事会决定改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原章程第四款  “决定改为参与决定

增加了第五款  “组织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助会长督促检查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政府资助;”改为“政府、企业资助;”

(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改写为“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三)第三十三条由于本协会资产不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所以删掉了原条文内“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这一内容。

(四)第三十四条原条文内“国家国内贸易局”改为“业务主管部门”。

6、原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成为新章程的第三十七条。并把其内容中“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修改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第八章“附则”中,因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为一条,所以第七章、第八章的条款序号都发生了变化,如原章程第三十九条改为新章程的第三十八条,依此类推。两章条款在内容上无变化,只是把原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中“国家国内贸易局”改为“业务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拆船协会联系电话:683917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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