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原章程是2002年修改的,由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章程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甚至有些提法已经过时。特别是原章程中规定的性质、宗旨、任务与现实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变化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社团的作用、更好的为会员服务,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一)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是在原全国大型百货商店经济联合会的基础上,由全国32家股份制商业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修改为现“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盈利性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
(二)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由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探索具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发展的新路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促进商业股份制的规范化服务;为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促进零售商业的经济联合与合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开展协作、交流,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服务。开展工作与组织各项活动,
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修改为现“为企业、为政府双向服务是本团体的唯一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和谐竞争环境;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提高效益为前提,以实现较快发展为目标。”
(三)原第四条“本团体开展的工作与活动自觉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行业规划与法规司的指导,服从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现“本团体开展的工作与活动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商务部的指导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代管,服从国家民政部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第六条对协会业务范围的表述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二) 探讨和交流会员单位间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办法,促进商业企业股份制工作的发展;(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上市公司的操作规范化;(四) 探索和研究包括股份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或经济合作,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投资参股等股份合作形式;(五)
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域性商商之间、工商之间各类业务活动,并提供有偿服务。促进并推动商商联合,发展经济;工商携手,开拓市场;(六)
协助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举办展销活动、专业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七) 协调会员单位间的业务往来关系,整理、汇总交商品信息,调剂商品余缺;(八)
编制内部信息刊物,组织专题会议,定期或不定地交流会员单位间在经营、管理、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九)组织实施联合服务、联合退换、联合保修、联合打假等整体活动;
(十) 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由于形式的发展变化某些任务已经完成,有些提法已经过时,现将第六条修改为:
“(一)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二) 探讨和交流会员企业改革、改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办法、教训,促进商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上市公司的操作规范化;(四) 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域性商、商之间,工、商之间、商科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并实行有偿服务。(五)促进并推动工商携手,发展经济;开拓市场;建立繁荣、有序、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六)
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组织专题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七) 沟通和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往来,整理、交流、汇总信息资料,编制内部信息刊物;(八)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有关财税、法律咨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九)
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保护名品名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活动;(十)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3、关于第三章“会员”
(一)原第七条“本团体现有会员为单位会员。发展、吸收会员以单位为主。 ”根据十七届三次全体理事会通过的授权秘书处可实时发展新会员的决议,现修改为“本团体发展会员以单位为主,积极发展、吸收新会员。”
(二)原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三、四两款提法是: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 在已有会员单位的城市,发展吸收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须经该地会员单位同意并做为介绍人。”现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改写为“(三)
在国内外流通领域及相关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四) 在已有会员单位的城市,发展吸收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须由该地正式会员单位同意并作为介绍人。”
(三)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现增加“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随时审批发展会员。为了不降低会员标准,遇有申请入会企事业单位,由秘书处在调查了解基础上,以文字或会议方式通报给常务理事,取得共识及认定。”的内容,并将入会程序修改为“(-)
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进行调查了解;(二) 提请常务理事审定后提交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确认为准会员,并即可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四)
在召开本年度全体理事会议会上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原第二十四条的条款中只提到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将常务副会长列入在内。即凡所涉及到: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之处都将常务副会长列入在内。因此,将现第一款修改为“(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改写为: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联系电话:6401089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