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申请更名为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一、申请内容:“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二、申请理由:
“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名称中的“玻璃钢”一词源于我国50年代,一直沿用至今。由于该材料某些性能优于钢材,增强基材又仅有玻璃纤维,故被俗称为“玻璃钢”。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碳纤维、芳纶纤维、玄武岩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新的增强基材得到广泛应用,已远远超出了“玻璃钢”一词所包含的范围。
此外,国际上并无“玻璃钢”一词,而采用了更具表征性的“复合材料(Composites)”这一专业术语。如:复合材料和增强材料(ISO/TC61/SC13);欧洲复合材料展览会(composites-Europe);美国复合材料制造商协会(American composite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ACMA))等。“玻璃钢”这一非专业术语严重阻碍了我国复合材料行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国内众多企业已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玻璃钢厂”更名为“复合材料厂”,并多次向协会提出更名建议。
为科学地予协会准确定名,使我国复合材料行业能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中国玻璃钢协会拟更名为“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复合材料行业进步。
三、新章程: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POSIT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民间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一)本会成员由复合材料及其原辅材料和工艺装备的生产、施工、流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院校组成;
(二)本会是全国复合材料行业性组织;
(三)本会成员系自愿结成;
(四)本会系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复合材料工业健康发展。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意愿。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二)致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组织开发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组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流;
(四)
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相关行业间的合作;
(五)
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与经济合作,编写出版技术资料,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展览;
(六)
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培训管理与技术人才;
(七)
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学会建立联系,开展友好合作;
(八)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与个人会员制(目前暂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工商管理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学校及相关社会团体。
(二)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职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但必须在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年7 月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联系电话:883859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