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原章程是2002年4月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四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玻璃行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协会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上也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给行业协会创造了广阔的发展天地,同时也对协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以上原因,协会现行章程的个别条款需要完善。为此,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工业协会对原章程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由原“本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的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修改为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2、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六条对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的表述中,将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修改为现“理事会每届四年”。
(2)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的第七款“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中,删去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的内容。
(3)原第十九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中的“2/3”修改为“1/2”。
(4)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领导必备条件表述的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原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表述的第三款,由原“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修改为现“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联系电话:6835426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