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时代的发展,协会也应与时俱进,因此,协会章程也应根据时代的发展作相应调整。为此,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拟对原有章程做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和组成的表述中,增加“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人个”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2)原第五条对协会住所的表述具体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
2、第二章第六条对协会业务范围的表述中,在原第四款中增加“参与协调经济纠纷、行业产品价格”的内容;在原第五款中增加“统筹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在原第九款中增加“建设、管理行业网站”。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七条对会员组成的表述中,将原从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以及以石棉为主体原料的保温材料、纺织材料及特种材料的生产、科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论其所有制、部门归属和所在地区”修改为“从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摩擦密封用原铺材料、专用设备及配件类生产、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或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2)原第八条对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后增加“的单位或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表述中的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个人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特批”。
(4)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四款“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5)原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中增加“或常务理事会”。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七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五款“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中的“吸收”删去。
(2)增加现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3)增加现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增加现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加开或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5)增加现第二十三条“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审查批准入会申请,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等事项”。
(6)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删去“常务副理事长”的内容,原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随之;原第三款中将“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秘书长为专职并须是在职人员”;原第六款中增加“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7)原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8)增加现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9)原第二十八条对协会法人的表述中,增加法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原第二十九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在原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中增加“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原第二款“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中增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删去对常务副理事长职权的表述,将其包含的五款内容调整为现第二十九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同时删除第六款“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中的“交理事会决定”几个字。
(11)增加现第三十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即“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常设机构的部分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对本团体经费来源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六款“本团体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缴收入”。
6、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会联系电话:68314523/6836552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