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协会作用的加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论述,面对新的发展空间,新的形势需要,为保证协会工作更好地开展,中国化工情报协会结合自身情况,对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将原“全国化工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中的“主管部门”修改为“社会团体”。

(2)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按照市场化原则规划和发展,广泛联系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增加“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原第四条中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增加“本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将原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提出化工行业和专题信息”修改为“分析发布化工行业和专题信息”。

(2)增加现第十款“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八条对会员入会条件表述中,原第二款由“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修改为现“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2)原第九条对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原第二款“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现“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经授权,由秘书处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原第三款“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审议确认”。

(3)增加现第十四条“化学工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机构,经本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十款“邀请名誉理事长和资深副理事长”。

(2)删去原第二十一条中括号内的内容,即删去“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3)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七款“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4)原第二十八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四款“对外代表本会”。

(5)原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一款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中的“办事机构”修改为“秘书处”。

5、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9月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联系电话:6444407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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