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指导方针、政策、法规和民政部下发的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石油石化工业改革发展对学会工作不断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目前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为此,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对原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一条对协会名称的表述中,因2001年5月16日原“中国石油化工情报学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因此,章程中涉及到协会名称的内容全部修改。

(2)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将原贯彻“双百方针”修改为“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原学会致力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修改为致力于“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

(3)原第四条中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国家经贸委”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增加“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的内容。

(4)原第五条中删去“本学会挂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学会办事机构挂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内容,仅保留原对协会住所的表述。

2、对原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的概括性文字进行细化,即增加以下内容:

“具体服务范围:

(一)开展石油化工业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三)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四)开展先进技术交流、普及活动,组织各类专门培训;

(五)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促进机构合作;

(六)开展市场、政策研究、发展战略、竞争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编辑有关石油化工信息方面的资料、刊物;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八条对会员入会条件表述中,在对个人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增加“或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2)原第九条对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原第二款“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增加“或通讯表决通过”。

(3)删去原第十八条对理事条件的表述。

4、原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八条中“本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5、原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中的“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修改为“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联系电话:644491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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