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更名为“中国石油和化工节能协会”
二、申请理由:
1、现有名称不能反映协会的业务范围。2001年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后,协会的业务范围即扩大到化工、石化、石油等行业,2005年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新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为面向化工、石化、石油行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2、协会名称与会员组成不符,并成为协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目前,协会会员包括化工、石化、石油企业,及为化工、石化、石油企业提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的相关单位,而协会名称只反映“化工”行业。将协会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和化工节能协会,通过协会名称即可反映会员组成。
3、去掉协会名称中的“技术”二字能更好地反映协会的业务范围。近年来,协会业务除技术内容外,还包括节能政策研究、能源管理方法的研究、节能信息的传播、为会员单位及有关节能管理部门服务等项内容,涵盖石油和化工行业节能的各个方面业务,比“技术”的范围更广泛,因此,将协会名称中的“技术”二字去掉,能更好地反映协会的业务范围。
4、协会名称变更不会与行业内其他协会的业务产生交叉和矛盾。在原石油、石化、化工行业内,只有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专门从事节能工作。
三、更名后的新章程(草案)
中国石油和化工节能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节能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Industry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CPCI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化工、石化、石油生产企业以及为化工、石化、石油生产企业提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我国化工、石化、石油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工、石化、石油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各项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石化、石油节能工作动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收集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参与对化工、石化、石油节能管理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评定。
(六)组织国内外化工、石化、石油节能技术交流,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
(七)开展化工、石化、石油行业的能源计量、能源审计、节能监测、产品能耗限额制定等方面的工作,收集、加工石油和化学工业能源消费量及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八)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
(十)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化工、石化、石油企事业单位,有关节能产品生产单位,为化工、石化、石油企业节能工作服务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单位会员。从事化工、石化、石油节能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人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签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5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联系电话:8203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