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馆协会修改章程

  一、 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 申请理由:

  原《中国展览馆协会章程》是2001年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制订的,但近年来中国展览行业块速发展。协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章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为此,根据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会员意见。中国展览馆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促进业务活动的开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由原“中国展览馆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各类展览业务开发、交流、培训和学术研究的专业性团体,由全国各展览馆(中心)和从事展览业务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修改为“中国展览馆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展览行业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原第三条‘协会宗旨”调整为“中国展览馆协会遵照宪法、法律、法切和国家政策,以繁荣展览经济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我国展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展览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沟通的平台”。

  (3)原第四条鉴于业务主管单位己经变更,修改为“中国展览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原第五条协会会址表述由原具体地址概括为“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对原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一款进行了文字调整,修改后的内容为“为中国展览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提高提供平台,开展与其他行业间的密切联系及同国际展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2)原第二款中的“推动展览工作向多渠道、多功能方向发展,加速经营机制转换,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修改为“推进展览行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展览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删去原第三款“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展览信息”,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文字调整。

  (4)第四款由原“开展展览理论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学科”修改为“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展览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管理和运营机制”。

    (5)对原第五款的内容进行了文字调整,修改后的内容为“组织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6)原第六款增加“建立本行业网站”的内容。

    (7)增加第七款“对会员单位所主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

    (8)增加第八款“组织中国国际会议与展览展示会及相关研讨会”。

    3、关于第三章“会员”

    鉴于中国展览馆协会下设立了三个专业委员会,为加强管理、理顺协会内部关系,对第三章作了如下修改:

    (l)原第七条增加“理论专业委员会可吸收个人会员。地域性的展览协会和专业性的展览协会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2)原第八条对会员入会条件的表述中,原第三款“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改为“在中国展览行业内”,要求具有一定的影响;增加第四款“本协会任一会员的推荐;地域性展览协会、专业性展览协会和会展中心场馆单位可径直申请”。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原第一款增加提交“协会规定的材料”;增加第二款“秘书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初审”;增加第三款“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材料由秘书处转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签审核”;增加第四款“本协会秘书长对会签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4)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原第二款“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中的“举办”前增加“依法”二字;增加第三款“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5)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第五款由原“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展览信息、资料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修改为“向本协会反映展览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原第六款“向中国展协会刊(即《中国展览》杂志)投稿”修改为“向本协会会刊和通讯投稿”。

  (6)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中,增加“并办理退会手续”和“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原第十四条对会员大会职权的表述中,第一款“制定和修改章程”中增加“审议”二字;第二款“改选理事会”前增加“选举和”三个字;增加现第六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原第十五条对会员大会召开条件的表述中,删去原“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上届理事组成”。

    (3)原第十六条对会员大会召开年限的表述中,将原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修改为“四年”,原第十七条理事会任期、原第二十六条协会主要领导任期随之修改;将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中的“换届”修改为“召开”。将原“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分别明确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原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相关内容随之修改。

  (4)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删去原第五款“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删去原第七款“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原第十九条对理事会的表述中删去“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

  (6)原第二十条对理事会召开年限的表述由原“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7)原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数额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中删去原第十八条第九项。

  (8)原第二十三条对常务理事会召开年限的表述中,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9)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将原“秘书长”修改为“常务理事”,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随之修改。原第二款“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改为“在中国展览业界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原第三款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10)原第二十六条对协会主要领导任期的表述中,增加“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将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中的“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理事会”,“会员代表”修改为“理事”。

  (11)原第二十八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中,删去原第三款“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中的“重要”二字,增加第四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其具体职权内容由原“(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修改为“(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五)重大事情必须与理事长商量”。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原第三十条对协会经费来源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开发展览业务收入”修改为“政府补贴”,原第四款“其它合法收入”修改为“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删去原第五款“不足部分由理事会向会员单位募集”。

  (2)第三十二条由原“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各会员开展活动,展协召开的各种会议补贴,《中国展览》杂志的刊印费,展协秘书处办公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修改为“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中国展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删去原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内容。(此处不宜删去)

  (4)删去原第三十五条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此处不宜删去)

  (5)删去原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此处不宜删去)

  6、关于第七章“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原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当展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认定协会已无必要继续存在时,展协将终止,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修改为“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2)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涉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内容全部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修改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7、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的章程产生时问改为“2005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展览馆协会联系电话:8460095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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