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锻压协会修改章程

  一、 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 申请理由:

    原中国锻压协会是2001年在北京召开第四届会员大会时通过的。本次修改基于2001年修改本进行,目的是使章程更加适合协会的任务和工作内容的需要。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总则”

  (1)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维护行业和企业权益”,同时将“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中的“会员单位”修改为“行业企业”。

  (2)原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原第二款增加“代表行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承担维护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2)原第五款增加“组织开展行业基础实用技术开发研究”。

  (3)原第八款增加“推动行业企业素质的提升”。

  3、关于第四章“会员”

  (1)原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修改为“全国锻压企业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经营与锻压有关业务的企事业等单位都是本会的联络服务对象”。

  (2)原第八条对会员条件的表述由三款合并为“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规定完善了入会手续,并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联络服务对象即为会员”。

  (3)增加现第九条“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依据第七条发展和扩展联络服务对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据第八条吸收会员”。(注:此条不宜增加)

  (4)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有表述中,原前两款“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现拆分为三款,即“(一)填写中国锻压协会会员登记表;(二)中国锻压协会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在原第三款“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后面增加“优惠权”。

  (6)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原第三款增加“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7)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中,将原“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8)原第十三条对会员除名的表述中,将原“予以除名”修改为“可以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9)增加现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接纳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合作伙伴。有关合作伙伴的加入手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锻压协会境外及港澳台第五合作伙伴条例》执行,该《条例》另行制订”。(注:增加此内容是否适宜?《条例》是否已制订?应随章程附后)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本章中的“会员代表大会”全部修改为“代表大会”。(注:此处不宜修改)

  (2)原第十七条对理事会的表述中,增加“理事会的产生按‘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执行,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原“因特殊需要,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中增加“常务副理事长”。(注:该协会应提供其理事会产生办法)

  (3)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中的第三款“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国锻压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中的“筹备”修改为“审议和批准”;“第五款“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中的“除名”修改为“降级”;原第六款“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中的“决定”后面增加“或撤销”;原第七款“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后面增加“或解聘”;原第九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制定”修改为“审议批准”;原第十款增加“审议奖励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4)原第二十一条对常务理事会的表述中,增加“常务理事会产生按‘中国锻压协会常务理事会产生办法’执行”;原“本会设立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本会历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或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为特邀理事,参加协会有关工作;也可聘请为荣誉理事”修改为“本会设立特邀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对协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为特邀理事单位或理事。特邀理事的产生按‘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本会设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本会历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行业知名专家或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为协会顾问,参加协会有关工作”。(注:此处应附常务理事会产生办法)

  (5)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原第三款中增加“秘书长为专职”。

  (6)原第二十八条对理事长职权表述中删去“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增加第四款“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原第二十九条对协会秘书处和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进行了如下修改:

  ——删去原“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原“当选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理事”中的“当选”修改为“新任”。

  ——增加对秘书处职责的表述,即增加“秘书处的职责是:(一)承担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筹备服务工作;(二)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编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为召开代表大会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资料;(五)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新会员;管理各分支机构;(六)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编写内部管理制度;(七)其它工作;(八)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本行业的专家、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提出聘请为本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审议;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每届理事会聘请”。

  ——原对秘书长职权表述中的第四款“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中的“决定”修改为“批准”;删去原第五款,将其修改为对秘书处职权的表述。

  5、原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增加“或企业单位”。

  6、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经2005年10月18日第五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锻压协会联系电话:6846504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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