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 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 申请理由: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加速,特别是“入世”和国家机关体制改革以后,行业协会的任务越来越重,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如组织形式、成员结构、工作方式、运行机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形势的要求,行业协会必须与时俱进,按照中央“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加速自身的发展与改革。为此,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关于会员组成的表述增加“相关企业”、“用户单位”以及有关的“销售等单位”。

  (2)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了“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等内容。

  (3)原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国家经贸委”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第六条对业务范围的总体概括部分增加“本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电工行业的自律管理”,同时对部分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内容如下:

  (1)原第三款增加“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原第四款修改为:“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3)原第五款增加“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和“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4)原第六款增加“推介质量可信产品,推荐、培育名牌产品”。

  (5)原第八款增加“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

  (6)增加现第九款“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7)原第十一款现改为第十二款,关于培训工作,表述为“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8)原第十三款改为第十四款,增加“为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9)原第十四款改为第十五款,并表述为“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

  (10)增加现第十六款“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七条增加“本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

  (2)原第八条修改为“除少数直属会员外,本会委托分支机构接受入会申请”。增加了这些会员入会的程序,即“(一)向所属的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表;(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3)原第九条对可申请为直属会员的对象补充了“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者”,还修改了直属会员的入会程序,即“(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4)增加现第十条“单位会员必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

  (5)原第十条现修改为第十一条,增加第四款“直属会员经核准可参加有关分支机构的活动”。

  (6)原第十二条现修改为第十三条,将原“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的“连续两年”改为“届内两年”。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

  (1)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现第十七条,将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届四年”改为“每届五年”。

  (2)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的职权的表述中,原第二款改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增加“财务状况”;原第六款中增加决定“变更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原第七款附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原第八款修改为“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现第二十一条,将理事会“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4)章程中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称谓由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分别修改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5)原第二十五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增加“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6)原第二十七条简化为“本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7)原第三十条对会长职权的表述,明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电协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对秘书长的职权做了调整:第二款改为“负责本会各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原第三款“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理事长决定聘任”中增加“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实体机构”,删去“由理事长决定聘任”;原第五款修改为“提出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建议”;增加现第七款“审批分支机构换届报告”;增加现第八款“制定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8)增加现第三十二条“按照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非常设机构和实体机构”。

  5、关于第五章“分支机构”

  该协会考虑到分支机构是协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和整个协会工作的基础,因此,章程对分支机构各方面应有较详细的规定。原章程第三十一条就分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表述,但仅此“一条”难于包含应有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更便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在修改后的章程中将“分支机构”单列为第五章。本章节共列六条,所有内容均在原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

  (1)原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的分会,名称统一使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分会’”,修改后为第三十三条,表述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的分会和按业务专业类别设立的委员会,名称统一使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分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委员会’。分支机构由本会按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其印章由本会统一刻制颁发;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增加现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监督、管理,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按照本会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宗旨并在本专业内进行自律性管理”。

  (3)将原第三十一条中的“各分会根据本章程,结合本分会特点,制订分会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并报本协会审定”修改为现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根据本章程结合分支机构的特点制订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报本会审定并按有关程序通过后施行”。

  (4)将原第三十一条中“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产生和调整,由分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结合分会实际,在分会工作条例中做出规定“的内容,修改调整为现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支机构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及届内更换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及聘任秘书长均需报本会秘书处审定后再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将原第三十一条中“分会根据本协会的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工作。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基本条件和自身发展需要,在本专业内发展会员,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发给本协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会员证。除直属会员外,本协会委托各分会收取会费,并按一定比例上缴本协会。分会的印章由本协会统一刻制颁发”的内容,修改为现第三十七条“本会委托分支机构按本章程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接受单位加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申请”和现第三十八条“有关分支机构的其他事项由本会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分支机构单列为第五章,但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仍难全面列出,故特别提出第三十八条对此进行规定。

  6、关于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现第四十条,增加“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2)原第三十四条对经费用途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六款“划拨给分支机构的费用”。

  7、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现修改为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章程的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7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81665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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