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 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 申请理由: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原章程自1999年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民政部核准生效后,至今已5年。协会根据5年来章程的执行情况,从协会发展和今后工作出发,对其中个别条款做出适当调整。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和组成的表述中,增加“从事拍卖或相关工作的个人”成份。

  (2)原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原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第七款中删去“制订行业培训计划”。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七条对协会会员的表述中,将原“本会接纳的会员须是国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本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修改为“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及相关工作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原第八条对会员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四款“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3)原第九条第三款中,将协会颁发会员证的机构由原“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为“协会秘书处”。

  (4)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五款“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表述的第二款中,增加“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四条对会员大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四款“制定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增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2)原第十七条对协会理事会的表述中,将原对“理事”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对“理事单位”的表述(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随之修改),即将原“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修改为“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加入本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

  (3)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九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前加入“授权协会秘书处”。

  (4)原第二十一条对常务理事会的表述中,增加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5)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将第三款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中的“65周岁”修改为“70周岁”。

  (6)原第二十六条对协会主要领导任期的表述中,将原“任期四年”修改为“任期五年”;将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同一职务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增加“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5、原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修改为“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6、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1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联系电话:68391821/181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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