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 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 申请理由: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将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章程真正体现协会为企业、为政府双向服务的宗旨。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对原第二条的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后明确“本会的性质是全国轴承行业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2)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规范了“三个代表”重要指导思想的表述,增加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的内容。

  (3)原第四条将原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修改为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增加本会“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监督”。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章第六条对协会业务范围的表述进行了文字调整,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将原第三款修改为“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轴承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原第四款增加“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轴承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3)原第六款中的“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中的“反馈”修改为“发布”。

  (4)第十一款增加“大力推进品牌战略,积极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

  (5)现第十三款中增加“人力资源管理”,以使工作更全面。

  (6)增加第十四款“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第一款在提交入会申请书的同时,增加了“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第三款修改为“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确认,并在协会刊物正式发表,即成为本会会员”;增加第四款“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2)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程序的表述中,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后增加“本会研究确认后在协会刊物正式发表,则为正式退会”;同时将原“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的“1年”修改为“2年”。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六款“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专务委员”;增加现第七款“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现第八款修改为“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在现第九款“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后面增加“的设立和撤销”。

  (2)第二十条对理事会召开方式的表述中,在“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前增加“若有特殊情况”的限定。

  (3)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中的“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修改为“秘书长在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将原第四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修改为“热心轴承工业协会工作,是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4)第二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第二款“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增加第五款“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5)第二十九条对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增加现第五款“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6)增加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非常设机构(或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5、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6月6日会员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331763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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