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变更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商业联合会现行的章程,是1999年商会第二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2000年第二界第二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做了修改。几年来,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实践证明,商会的章程总体上是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形势要求的,对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政府机构不断改革,职能不断转变,中介组织作用不断得以发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和2003年政府机构再次改革后,商会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另外,中国商业联合会原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本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对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必要进行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对第三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宗旨”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2、将第四、十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六、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去掉。

3、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改为“吸引社会商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入会”;在第六条第二、八款的“商品流通行业”改为“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在第六条第七款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增加了“市场统计、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的内容。

4、将第九条第三款“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发给会员证”改为“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5、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理事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增加了“常务理事”。

6、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二十四条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改为“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7、将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财务审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改为”政府有关部门”

8、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本章程通过时间改为“2004年11月22日”。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13、63192640,传真:631926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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