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入世以后,国家为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维护行业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原国家经贸委围绕行业协会的管理问题,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反复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于二ΟΟ二年八月印发了《工商领域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Ο二年七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印发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的修改主要依据这两个文件,同时参考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新修改的章程。除对原章程的个别地方进行更改之外,主要是补充内容,协会新的章程,较充分地体现了广大会员的意愿。体现了国家的法规和经济政策,体现了协会在国家经济体制中担负责任和活动的法律框架。章程在协会的性质、地位、宗旨、准则、功能等方面都做了有益的修改和准确的表述。体现了章程的时代性、连续性、科学性、严肃性和合法性等特点。为此在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修改方案。

  三、主要变更内容:

  (一)原章程总共是八章,四十八条。《修改稿》为九章,五十五条。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原为五条,改为七条,新增两条。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本协会的性质、协会宗旨、协会的法律基础、工作方针,隶属关系和所在地。

  1、原章程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 Scrap Utilization (CAMU)” 没变。

  2、第二条对协会会员结构进行补充,增加了废钢贸易流通领域,设备制造领域等与废钢铁相关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一业一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行业体系。具体内容是:“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回收、应用、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行业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3、第三条协会的宗旨,突出了“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与维护会员利益、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核心内容。具体内容是:“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4、第四条、第五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阐述了协会的法律基础、行为准则,发展方向和办会方针。具体内容是:第四条:“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坚持自律、自立、自养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行按章办会、民主办会和企业家办会的方针”。

  5、第六条协会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家冶金工业局后改为国家经贸委,现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和团体会员,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内容是:“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和团体会员,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协会于1995年依法加入世界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金卡会员单位”。
  第七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没变。
  (三)第二章,基本任务改为基本职能,由原来的五项任务改为十二项职能。原国家经贸委《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为十七项职能,根据本行业特点,归并为十二项,全面表达了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重点突出协会自律、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职能。从属性上来讲,一部分为协会固有职能;一部分为政府委托职能。重点突出了协会的历史责任和我国废钢行业的发展。

  具体内容是:第二章基本职能第八条:“本协会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自律机制。在协调废钢铁回收、利用,维护废钢市场秩序以及废钢进口等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向国家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法规方面的咨询建议。(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铁》杂志、《中国废钢》网站、编印参考资料、开展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四)组织废钢铁系列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开拓新的市场,培育与建设行业市场。(五)参与制定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市场准入标准的有关法规,参与国家其它相关法规、标准、经济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六)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状况与废钢铁应用技术;推广废钢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成立专家库,发挥学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八)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行检、行评活动,推广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九)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产业安全。(十)促进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废钢进口工作。(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规划、设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四)第三章会员部分关于会员资格、入会程序、权力、义务、会费和违规处理等条款基本没动,仅将第十四条中“会员若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改为“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及“先予警,予警无效”视为自动退会。具体内容是: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废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二)调查、登记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并享有监督权;(五)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先由协会秘书处提示,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会员不允许从事有损于协会的团结,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第四章主要是组织机构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协会领导人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二项,增加了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法人代表人”。按照民政部、财务部、民发〔2003〕95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增加了第五项,“决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项中取消了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权,因为这个权力归会员代表大会。增加了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选。新增了副秘书长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的规定。

  原第二十五条取消、新增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人员设置及选举产生的前后程序。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秘书长为专职领导及选举产生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长任期,由四年改为两届八年。
  第三十条,增加了秘书长和其它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人和领导职务的内容。
  具体内容是: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五)决定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员,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大型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不再主管废钢,即自然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由现职继任;(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为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命职权:(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用合同每年签约一次。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第五章“经费”改为“财务及资产管理”强调了管理。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内容未变。

  具体内容是: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主管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未变,第七章改为第八章、第八章改为第九章。内容未变。主要表述章程的修改程序,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规定。

  具体内容是: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变更程序为新增章节,主要规定了协会变更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主管单位,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活动资金,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具体内容是:第七章变更程序第四十四条:“协会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重复交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协会如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在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不再担任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认函件时,按规定应在文件下达后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申请变更活动资金,都应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二○○二年九月十一日二届八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于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电话:63192613、63192640

  传真:631926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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