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现行章程是1999年通过的,鉴于协会重组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协会的主要服务对象和核心业务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国内展览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改造成为展览业的行业组织。为此,在第六届第二次理事(扩大)会和会员大会上提出了修改方案。

  三、主要变更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原章程第一条:“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The Federatiooh Of Consumer Products Trade Centre 0f All China Cities)以下简称‘城贸联’”。新章程改为:“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Consumer Products Trade Centre Of All China Cities 简称城贸联)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商务部指导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原章程第二条:“全国城贸联是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以城市为依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方针,由全国各个城市的工业品贸易中心牵头联合其他从事商品流通的工商企业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民主协商的某础上组成联合性协会”。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面向全社会,以从事展览业的组织者为主体,及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社团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展览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原章程第三条:“全国城贸联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础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厂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推动工贸中心与各地工商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经济联系,信息交流和各方面的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流通体制的建设。”新章程改为:“联合会的宗旨是:为政府、为展览行业企业双向服务是本联合会的唯一宗旨。联合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做好展览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推动全国展览行业的改革开放,完善展览行业的结构调整,为展览业的组织者提供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展览行业组织者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使展览行业的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

  原章程第四条:“全国城贸联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原章程第五条:“全国城贸联的住所:重庆市南坪北路12号(工贸大厦)”。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即联合会总部设在北京”。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章程第六条:“全国城贸联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围绕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如实向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工业品市场情况。为上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设;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开展各种经济协作;

  (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交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新章程改为:“根据联合会的宗旨,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1 、宣传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并指导展览行业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展览行业的发展变化趋势,推动展览业的健康发展。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从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展览行业组织者依法经营;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协调行业内争议;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3、 建立展览行业组织者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行业交流,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4 、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展览组织者及相关行业的交往,代表全国展览行业组织者的利益,与其他行业组织进行接触与交流;组织全国及国际性的展览会、博览会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考察,积极推动、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5 、组织专家对展览行业组织者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展览组织者改善经营管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为行业储备管理与技术人才,全面提高行业的素质。

  6 、接受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三)第三章会员

  原章程第七条:“全国城贸联的会员种类:凡全国城市中有一定辐射力和吸引力,能为商品流通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企业,不论其行业、部门、所有制、归口和隶属关系是否打工贸中心招牌以及经营范围、经营实力的大小,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面向全社会的展览行业,是以团体、集体会员等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从事和经营展览业组织为主包括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其联合组织;各地的展览行业及其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从事展览组织及其相关行业,对其经营发展、管理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等,承认联合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为联合会工作,均可自愿加入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原章程第八条:“申请加入全国城贸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城贸联的章程;

  (二)有加入城贸联的意愿;

  (三)在商品流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新章程改为:“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  具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  在展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遵循本联合会的宗旨使命,愿意为中国的展览行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原章程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会员单位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新章程改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有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三)  填报有关资料;

  (四)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  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原章程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国城贸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城贸联的活动;

  (三)获得城贸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城贸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新章程改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举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享有联合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考察、

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四)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原章程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全国城贸联的决议;

  (二)维护城贸联合法权益;

  (三)完成城贸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城贸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新章程改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联合会的章和行

规行约;

  (二)  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创立中国

展览业的新风尚;

  (三)  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任

务,承办展览行业的展览、博览会。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联合会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情况”。

  原章程第十二条:“会员退去应书面通知全国城贸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城贸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新章程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原章程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新章程改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原章程第十四条:“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请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新章程改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原章程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城贸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新章程改为:“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全国城贸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新章程改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

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原章程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一般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同级干部作为代表”。新章程改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原章程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全国城贸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新章程改为:“联合会(在条件具备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联合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代表性,热爱行业工作,能推动行业的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新章程没变。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贸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幅偿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章程改为:“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展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原章程第二十六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加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为城贸联法定代表人。城贸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人;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城贸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合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全国城贸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原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全国城贸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新章程改为:“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员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原章程第三十一条:“全国城贸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全员会费。(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12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新章程改为:“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联合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全国城贸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新章程改为:“根据工作需要,本联合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原章程第三十三条:“全国城贸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新章程改为:“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原章程第三十四条:“全国城贸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原章程第三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原章程第三十六条:“全国城贸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全国城贸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原章程第三十八条:“全国城贸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原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全国城贸联彩初脑显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原章程第四十条:“全国城贸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原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全国城贸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章程第四十二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新章程改为:“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新章程改为:“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原章程第四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查同意”。

  原章程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原章程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城贸联的理事会”。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原章程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新章程改为:“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新增两条为新章程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2003年1月12日经六届二次理事(扩大)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电话:63192613、63192640

  传真:631926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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