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现行章程是1999年4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于2004年6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对协会会员涵盖的范围、业务主管部门的变更以及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一)第一章修改内容:
1.第二条协会性质第一款 “本协会是由硫酸生产经营企业及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等单位和区域性化肥公司、化工公司、有色金属公司、黄金公司等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改为“本协会是由硫酸生产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硫回收企业及区域性行业协会、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物流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将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第三章会员第八条第三款:“凡合法从事硫酸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的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厂和区域性化肥公司、化工公司、有色金属公司、黄金公司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改为:“凡合法从事硫酸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硫回收企业及区域性行业协会、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物流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修改内容:
1.第二十条“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改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将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将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改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将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改为:“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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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