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现行章程是1999年11月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召开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在本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会宗旨增加了“三个代表”和“可持续发展”等内容;二是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在协会任务中相应增加了“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另外,协会章程应进一步突出本协会的特点,如企业与企业家办会,同时业务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化,为此2004年4月1日在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对原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如:“第三章会员”中明确“多种经济所有制的制药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取消“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规定;“协会领导机构分为三级即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法人代表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正、副会长由正、副会长单位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正、副会长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法人代表变更,正、副会长在协会换届时再变更。如正、副会长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则进行变更。”等等。
三、主要变更内容:
(一)第一章修改内容:
1.第三条改为“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方针;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上情下传,下情上达。通过“双向”服务体现为行业发展服务,促进制药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第四条整条改为:“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民政部”。
3.第五条整条改为:“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化学制药工业行业管理任务”。
(二)第二章任务修改内容:
1.第七条第一款将“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改为:“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
2.第七条第四款中的“协调有关产品销售、进出口等问题”在“销售”前加“生产”改为:“协调有关产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问题”。
3.将第七条第七款中“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管理”后加“法律”改为:“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
4.将第七条第八款中“扩大国际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国际间”后加“和境内外”改为:“扩大国际间和境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5.增加一款为第七条第九款:“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原第九、十款顺延变为第十、十一款。
(三)第三章会员修改内容:
1.将第八条“采取单位会员制,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改为:“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纳个人会员”。
2.在第九条中明确“多种经济所有制的制药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取消“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规定,
整条改为:“凡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3.将第十一条第五款内容增加到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中,为第十条第七款:“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原第七款变为第八款,原第十一条第六款变为第十一条第五款。
(四)第四章修改内容:
1.将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职权第一款 “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中的“行规、行约”去掉,改为:“制定、修改章程”。
2.将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职权第四款“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改为:“在上届会长会推荐理事单位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按本章程规定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增加一款为第五款:“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原第五、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3.将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第二款“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等额选举);”改为:“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额选举);”。
4.将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第三款“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改为:“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顾问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
5.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为新增加内容,原第十八条之后依次顺延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6.将第十八条改为:“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
7.将第十九条改为:“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8.将第二十条改为:“会长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三、领导筹备、召集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向理事会报告;四、对理事会职权的(八)、(九)、(十)项提出建议;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六、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七、对下届理事单位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下届理事会选举和聘任”。
9.将第二十一条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人第一款“会长和副会长应由长期在医药行业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担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理事10人以上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议案,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改为:“坚持企业和企业家办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长期在医药行业从事过领导工作的、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热忠于为企业服务的资深人士和优秀企业家担任;其中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优秀企业家代表。由上届会长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副会长由正、副会长单位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正、副会长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法人代表变更,正、副会长在换届时再变更。如正、副会长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则进行变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理事10人以上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议案,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10.将第二十一条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人第二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聘任或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改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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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