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现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1999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桂林会议)通过的,五年多来,协会依据《章程》,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协会的队伍建设不断发展,协会的声誉和凝聚力日益提高。同时,四年多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发展和国家有关社团管理制度的加强完善,《章程》所涉及的有关方面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形《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社团组织管理的要求和协会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主要变更内容:
修改后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章程,仍保留了原来章节和条款,变动不大,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协会原上级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已经撤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能划分,现协会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中凡涉及协会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处一律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章程》原规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鉴于民政部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允许会员大会最长不超过5年。为了保持协会领导层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为尽量减少大型行业活动,多为会员单位开展有实际意义的专业活动,将《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将第二十七条改为“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三)为增强协会领导人员对协会工作的责任心和全局观念,便于领导人员集中精力致力于本协会工作,将《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第二、三款补充修改为:“(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顾全大局,维护协会团结和整体形象;(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不得在其他社会团体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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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