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改为:“本协会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改为: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水利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3、组织制(修)订水利电力物资工作标准,开展现代化物资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
4、开展水利电力行业物资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5、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6、编辑中国水利电力物资信息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8、开展水利电力行业物资、物流工作有关的资格、资质的审查,有关的机电产品、保温材料入网的工作。
9、组织和参与水利电力行业物资部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第三章“会员”中的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是依法设立的水利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物资、物流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系统内外的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物资流通领域或物流产业内有一定的影响;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增加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自愿退会的权利,但事先应提出书面报告,履行退会手续。”改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改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科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
增加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物流协会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增加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增加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加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增加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变动的,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向协会备案。”
增加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增加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加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加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增加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加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加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增加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增加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社团法定代表人职权。”
增加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增加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开支。”
增加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增加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专(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增加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规定接受国家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六)增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增加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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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