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
申请成立中国企业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
一、申请内容:成立“中国企业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
二、申请理由:
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社会各种投资需求日益上升及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自1999年当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融资条件”的精神以来,在国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力支持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以各地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扶持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互保性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据统计,经信用担保扶持的企业,共新增销售收入279亿元,新增利税33亿元,新增就业和再就业岗位17.5万个,并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间接经济效益。同时,信用担保对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也已得到明显证明。
但是,信用担保在起步阶段也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着各级各类专业信用担保机构长期稳健发展。从客观方面看,一是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成为制约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二是受部门、“条块”制约,银证、银保、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关系尚不够紧密;三是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落实甚至缺位。从主观方面看,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建设需要加强,业务运做水平亟待提高。信用担保业务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但至今仍被公认为高风险行业。信用担保在我国仅有几年的实践,理论界对担保规律的研究尚且浮浅,担保机构对自身业务规律和规则的掌握与熟练运用也尚需时日,其专业性、技术性急需大批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同时,我国各类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职责功能各异,缺乏业内交流与协作,不利于担保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与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此,迫切需要处理好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与发展、近期计划与长远目标、外部环境与自身建设、防范风险与服务高效、借鉴国际经验与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等关系。有鉴于此,以专业担保机构、信用管理机构为主体,适当吸收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筹备组建全国性信用与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已成为我国信用与担保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也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联合提出了要求,国外及国内一些省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发展也为成立全国性信用担保协会提供了有益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明确,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等,为筹建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提供了政策依据。在国际上,有泛美信用担保协会、日本信用担保协会等跨洲和全国性担保社团组织;在国内,山西、河南、内蒙、北京、天津以及深圳、杭州等地也已相继成立了区域性信用担保协会,起到了业内协作的桥梁纽带和政府宏观管理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协调发展探索了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特申请成立“中国企业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
三、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2、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决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3、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经政府部门授权,对申请成立信用与担保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4、收集、整理信用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企业发布。建立全国信用担保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和地区协会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担保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地区业务。
5、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管理规则,并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补偿与扶持计划。
6、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人才交流合作,组织职业人员资格认证。
7、研究信用与担保业务品种开发,组织实施担保再担保。
8、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信用评级等配套中介服务。
9、加强与国际企业信用与担保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10、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电话:63192613、63192640
传真:63192649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