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申请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根据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我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民间性和本会的根本特点,对本会章程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原《章程》八章四十八条内容,作了十七条不同程度的修改、补充或删除。主要内容是:

  1、按《原则》第五项的规范要求,将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加入:简称“中促会”。第四条中促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按《原则》一至三项的精神,修改了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中将“各种类型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改写为:“不同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公司、优势企业”。

  第三条中加进了“全面促进我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和优势企业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服务。”

  3、按第一、第二原则,对第二章的主要修改是:

  第六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改为“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将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改为促进“大公司、大集团和优势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七条:“研究、探讨企业集团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里面的“企业集团”改写为“大公司、大集团和优势企业”。章程中其它各条,有关“企业集团”的表述,均按此作了改动。

  第九条:服务的范围加进了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的内容,以进一步明确中促会的中心工作。

  4、第三章:“会员”中,只作少量修改。主要是:

  第十二条中,将“具有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集团公司和社团法人”改写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和社团法人”作为入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5、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

  第十七条:将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改为“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将“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改为“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原章程中的1至10项,改为1至4项。即保留了原章程中的: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改为“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减轻企业领导频繁参加活动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有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与决策。其职责是: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4、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本会日常重大事项。

  这一条是根据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新增加到章程中的。这一修改既强化了常务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责任,又有利于提高中促会日常工作的运作和决策效率。

  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改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本会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应具备条件中的第3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取消。

  原第二十五条取消。

  除以上重要修改外,为了表述确切,对原《章程》还作了些文字修改。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电话:63192613、63192640

  传真:63192649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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