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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申请变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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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理由:
原章程于1998年12月10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表决通过,至今已近五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业务主管部门撤并,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WTO后,政府部门赋予行业协会重要职能,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特点、职能、任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满足广大会员的共同要求,特提出修改章程。
二、变更内容:
1、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事家用电器维修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含各类家用电器生产、科研、教育、贸易等单位和军队单位、社会团体、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热心家用电器维修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界人士、外籍人士为名誉会员)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变更为“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人事家用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维修的企业,各级地方同行业协会、维修管理中心,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的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仆人,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维修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热心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2、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由“为促进全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突出服务特色,必须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变更为“积极推进中国家用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的工作,逐步实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新体系的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真正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自律、协调、服务、监督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行业,担当起行业业务主管的任务。坚持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作用。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3、第四条由“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变更为“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第六条“业务范围”
第一款中“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行规、行约”变为“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行规、行约”,增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规、行约要求的企业进行监督,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采取措施的权力”的内容。
第二款“对本行业新办维修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调查、考察、签署论证意见,偢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变为“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的企业进行调查、考察、参与资质审查、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
第三款增加“承担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企业等级评定、发放等级证书和参与技术职称考评、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款增加“开办非营利性的实业”的内容。
5、第九条第二款由“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改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三款“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改为“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费证、牌”。
6、第十三条增加“损害本协会名誉的会员”的内容。
7、第十四条第五款去掉,增加“选举产生理事会”内容,列为第四款。
8、第十六条,增加“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内容。
9、第十八条第七款,由“决定”副秘书长改为“聘任”副秘书长。
10、第二十条中增加“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的内容。
11、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12、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职权中,增加“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重大事宜”的内容。
增加副会长六项职权:1、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党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2、受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委托,负责开展协会区域性的专项工作;3、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5、参与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宜;6、协会会长开展工作。
13、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改为“秘书处”。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行业协会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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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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