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厅管理[20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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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规范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制定《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 38号)精神和财政部、国管局等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健全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手续,防止流失,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经贸委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
(一)国家经贸委机关占用的国有资产。
(二)各离退休干部局、各机关服务中心占用的国有资产。
(三)各直管协会(学会)及其代管协会和转由直管协会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
(四)直属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
(五)经授权,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管理国有资产的基本原则。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实施监管。国家经贸委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经贸委,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个层次是各离退休干部局、各机关服务中心、各直管协会及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三个层次是各直接占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具体承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管理经营责任制。行政性、事业性资产按照各项管理制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经营性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要求,进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核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监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变动事宜。
(二)指导企业改革,审核各单位合并、分立、转让、兼并、重组、中外合资合作、国有资本变动等事项,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指导产权管理工作,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纠纷调处,管理各单位投资和融资事项,审批资产抵押和经济担保事项。
(四)管理、指导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申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核批和申报资产报废、划转、转让。
(六)制定各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组织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收集整理资产经营信息。
(八)组织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九)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授予行使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体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或法人代表负责制。事业性国有资产由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企业经营性资产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机关服务管理局是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代表国家经贸委具体行使出资者职能;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管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机关服务管理局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务。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是,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机关服务中心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所投资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行使出资者的职能。
(三)各直管协会的职责是,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协会自身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受国家经贸委委托,承担所委托管理的各事业单位和代管协会的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家经贸委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内容另行规定。
(四)各类代管协会职责是,负责协会自身国有资产管理,履行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规定和各直管协会的具体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各类代管协会按照国家经贸委委托管理的内容,配合各直管协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各事业单位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的规定,按照国家经贸委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内容,配合各直管协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各事业单位的资产划转、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以及资产购置、报废、资产抵押和担保、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等与国家权益相关的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确保完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