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及委托直管协会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厅[20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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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规范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制定《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及委托直管协会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及委托直管协会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及财政部、国管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直管协会及委托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经贸委是各直管协会的主管部门,机关服务管理局是国家经贸委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直管协会及委托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 各直管协会负责本协会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履行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各直管协会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其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各直管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根据其管理的程度分为委托管理职能、委托初审的职能和委托复核的职能。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与委托管理单位是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关系。委托管理单位在国家经贸委组织领导和直管协会的管理下,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履行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直管协会按照国家经贸委的授权,对委托管理单位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管理单位要按照各直管协会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任务。
第六条委托各直管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为:协助管理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各直管协会对下述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初审:
对各单位的产权登记、资产的评估、报废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核定。
对初审的事项,各直管协会作为各单位的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委托各直管协会进行复核的事项:
(一)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划转、调动;
(二)对各单位国有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的改变,国有出资人的权利;
(三)各单位国家股权的收益分配。
(四)其他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对于复核事项,由委托管理单位报直管协会复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定。
对各项复核事项,各直管协会无论是否同意,都必须及时出具书面正式材料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