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2〕576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商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呈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中商会字[2002]21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业联合会)及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商业联合会管理的代管协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 ,商业联合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 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商业联合会的党委常委通过集体讨论,推荐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协会临时出国任务及港澳台事务的审批、报批,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工作。
(七) 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商业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代管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送,行政信息、事务的沟通、联系;指导代管协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第六条 商业联合会会员部负责代管协会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指导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代管协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商业联合会财务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注销时的审计;监督代管协会的经费支出情况以及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情况等。代管协会每年年底前应向商业联合会财务部呈报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报告。
第八条 商业联合会国际合作部负责代管协会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考察、培训,参加会议、展览会,参加国际组织,举办境内外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接受境外捐赠、赞助,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访问等涉外事项的审批或报批,办理具体手续。
第九条 商业联合会培训部负责协调代管协会的培训工作。代管协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人才培训等应报商业联合会培训部备案。
第十条 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负责协调代管协会科技项目的组织、鉴定、评奖工作。代管协会承担的研究、推广科技项目,开展质量监督、认证等工作,应报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联合会信息部负责协调代管协会的信息工作。代管协会组建技术、信息网络,发布统计资料,出版行业刊物等,应报商业联合会信息部备案。
第十二条 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负责协调代管协会的行业发展工作。代管协会承担的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项目,应报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备案。
第十三条 商业联合会会展部负责协调代管协会的会展工作。代管协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等,应报商业联合会会展部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与年检
第十四条 代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应向商业联合会会员部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商业联合会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五条 代管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代管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所属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代管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商业联合会会员部正式受理代管协会变更申请报告及规定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代管协会在民政部变更登记后,应将核准的章程和重新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商业联合会组织人事部和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代管协会应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日前向商业联合会会员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部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两份复印件)等规定材料,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联合会负责代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工作;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报商业联合会,经商业联合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副秘书长由代管协会聘任,向商业联合会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代管协会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应按民政部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代管协会负责人开始任职或换届时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 秘书长应为专职。
(三) 代管协会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协会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代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代管协会社团编制应用于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借调人员、兼职人员不得占用社团编制。
第五章 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商业联合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代管协会党组织接受商业联合会党委领导。
第二十六条 代管协会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开展党的工作。商业联合会党委负责统一组织代管协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发展党员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商业联合会党委负责监督、检查代管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代管协会应在每年年末,向商业联合会(党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商业联合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的纪检监察工作。代管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商业联合会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国家经贸委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