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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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报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函》(中轻联人[2002]57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及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中轻联管理的代管协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轻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中轻联的党委常委通过集体讨论,推荐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协会临时出国任务及港澳台事务的审批、报批,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工作。

(七) 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中轻联对代管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重大事项由中轻联会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中轻联各部门分工负责代管协会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代管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送,行政信息、事务的沟通、联系;负责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以及展览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综合业务部负责代管协会相关业务的综合汇总与沟通联系;指导和检查代管协会承担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资产财务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人事教育部负责代管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换届,党建、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国际合作部负责代管协会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考察、培训,参加会议、展览会,参加国际组织,举办境内外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接受境外捐赠、赞助,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访问等涉外事项的审批或报批,办理具体手续。

信息统计部负责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整理工作。

 

第三章   变更登记与年检

 

第七条      代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应向中轻联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中轻联报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代管协会变更登记后,应将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和重新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中轻联和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代管协会应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0日前向中轻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部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两份复印件)。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中轻联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管理工作,属于中央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副秘书长由代管协会直接聘任,报中轻联备案

第十一条  代管协会一般每届任期为4年,到期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换届。

(一)代管协会应在届满前半年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应报中轻联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代管协会提出下届负责人人选报中轻联,经中轻联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

(三)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中轻联备案,并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中轻联可以根据干部的考察情况在届中提出调整代管协会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代管协会负责人的任职年龄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代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代管协会负责人在任职年龄内不够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推荐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代管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轻联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代管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第十六条 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代管协会基层党的组织隶属于中轻联党委领导。

第十七条 中轻联纪委负责代管协会的纪检监察工作。代管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中轻联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家经贸委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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