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产业[2002]94号
关于委管协会申请网站名称和域名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ica.gov.cn
各直管协会: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程序,加强管理,现就委管协会申请网站名称和域名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管协会主办的网站冠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头的,或者在中国互联网络注册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三级(含三级)以下域名,可由委管协会向委行业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提出申请,其中代管协会的申请须经直管协会提出意见并由其转报。
二、协会办收到申请后,在“中国工商协会”网站(网址:www.ica.gov.cn)公示10天,听取其他协会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领导。获得批准的,由办公厅出具批复文件;未获批准的,由协会办通知申请协会,并说明理由。
三、委管协会所属法人实体和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网站名称和域名注册,协会办不予受理。
四、各委管协会网站名称和域名注册申请,协会办每年集中受理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份和11月份。2002年上半年的受理时间为7
月10日至8月10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