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2〕436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中机联组〔2001〕4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及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联合会管理的代管协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联合会及其党委常委负责国家经贸委委托职责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综合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

(三)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负责代管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六条     人事管理工作。

(一)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指导代管协会换届工作。联合会党委通过集体讨论和民主推荐等程序,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推荐工作。

(二)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

(三)负责代管协会常设机构在职人员的人事劳资工作。

第七条 外事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协会的外事(包括港澳台事务)工作,负责代管协会工作人员(副部级领导干部以下)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二)负责代管协会出国团组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三)负责代管协会接受国际资助、召开国际性会议和对外交往中重要活动安排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出国培训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五)负责代管协会国内外展览工作的协调。

第八条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联合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代管协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履行对代管协会的纪检监察职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变更登记与年检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程序:

(一)代管协会变更名称、主管单位,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修改章程草案及说明、其他部门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一式三份),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

(二)代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法人简历(一式三份),经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人事司。

(三)代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一式三份)和协会章程,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四)代管协会变更业务范围,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修改章程草案及说明(一式三份),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五)代管协会修改章程,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章程、新修改章程草案及说明(一式三份),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六)代管协会变更注册资金,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指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三份),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七)代管协会变更住所,应向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三份),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代管协会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将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和重新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和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代管协会应将年检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联合会,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联合会报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代管协会应按期组织换届,每届任期4年,届满按以下程序组织换届:

(一)代管协会应在届满前半年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并报告联合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应经联合会同意,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二)代管协会向联合会提出换届申请和协会负责人人选报联合会,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同意换届和负责人推荐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换届筹备工作、履行选举程序。

(三)代管协会完成换届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换届结果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代管协会人事管理工作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会长(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任期内将超过规定年龄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新提名秘书长人选年龄不得超过56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二)代管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秘书处及其他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年轻化、职业化,聘任的离退休人员比例要逐步降低到50%以下。

(四)在职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不兼任代管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代管协会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执行。代管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其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代管协会财务工作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代管协会财务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帐簿,据实核算。

(二)在国家公布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之前,代管协会参照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

(三)协会的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财务支出要兼顾长远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决算,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五)代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的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协会届满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届中离任,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六章 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联合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代管协会党组织接受联合会党委领导。

第十九条 联合会党委负责监督检查代管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第二十条 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联合会党委和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的纪检监察工作。代管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由联合会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国家经贸委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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