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2〕438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你会报送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为做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管理的代管协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国家经贸委委托的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协会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钢铁协会党委常委通过集体讨论和民主推荐等程序,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推荐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协会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报批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各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对代管协会相关事务分工负责:
(一)综合部负责文件发放、行政信息沟通、行政事务联系。
(二)综合部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代管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三)市场调研部、信息统计部、科技环保部负责相关业务沟通、联系、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负责代管协会变更登记、领导班子建设、换届和党建、纪检监察工作。
(六)国际合作部负责出国(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审批,办理护照签证等外事工作。
第六条 凡属重大事项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变更登记与年检
第七条 代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应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报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代管协会变更登记后,应将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和重新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和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代管协会应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0日前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部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两份复印件)等规定材料。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代管协会负责人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管理,属于中央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副秘书长由代管协会直接聘任,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代管协会一般每4年一个任期,到期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换届:
(一)代管协会应在届满前半年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并报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应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代管协会提出下届负责人人选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
(三)会长候选人和上届理事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代管协会要努力实现职业化、知识化、年轻化。
(一)代管协会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其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任职届内年龄将超过65周岁的,不再推荐为候选人。
(二)秘书长应为专职。
(三)任何个人只能担任一个协会的会长职务。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代管协会(包括分支机构)兼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代管协会党组织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领导。
第十五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负责监督检查代管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第十六条 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和国家经贸委。
第十七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领导代管协会的纪检监察工作。代管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家经贸委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