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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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报批中电联对代管协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中电联理[2002]1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五个协会的函》(国经贸产业[2001]770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及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
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中电联管理的代管协会。
四、中电联负责国家经贸委委托的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等,对要求的有关事项进行落实。
(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负责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
(五)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六)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推荐工作。
(七)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工作。
(八)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五、中电联各部门代管职责分工:
(一)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与代管协会的日常工作联系,收转有关文件、材料;协调代管协会与中电联有关部门间的业务工作;负责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国家法规政策;负责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建议;负责代管协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主管单位,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向理事会工作部报送有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中电联报国家经贸委。
(二)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报中电联人事管理部门,经中电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
(三)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中电联的职责,归口管理代管协会外事工作,负责代管协会工作人员的临时出国任务审批(副部级及以上干部除外)、办理护照签证、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
六、代管协会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中电联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七、中电联党委负责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者,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没有条件建立基层党的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明确落实到相应的党的组织。
八、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中电联。
九、本规定自国家经贸委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