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1]1372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关于代管协会管理办法〉的报告》(中石化协行发[2001]123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代管石油和化学工业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为规范对代管协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其业务主管单位都是国家经贸委。

  第三条 直管协会负责国家经贸委委托的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直管协会党委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推荐工作。

  (五)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报批代管协会的外事工作(包括港澳台事务),办理有关手续。

  (七)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直管协会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有关重要文件、通知、会议精神等;

  人事部负责代管协会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报直管协会人事部,经直管协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批件,代管协会按照其章程履行民主程序;负责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临时出国人员的政审、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以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工作。

  行业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与人事部共同做好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推荐工作;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主管单位、章程修改、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的前期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向行业部报送有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报直管协会领导同意后,办理直管协会初审文件,报国家经贸委。

  国际合作部负责审批或报批代管协会的外事工作(包括港澳台事务),办理有关手续。

  财务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代管协会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接受直管协会党委的领导;代管协会党组织已由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的,同时接受直管协会党委的指导。

  第六条 代管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接受直管协会党委的领导,代管协会负责人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由直管协会纪委核实后报国家经贸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应及时经行业部上报直管协会党委。代管协会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经人事部上报直管协会党委和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代管协会应将各种刊物、网站、网页的有关情况报行业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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