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请审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代管协会管理办法(暂行)〉的报告》(中煤协会[2001]第16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管理代管协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知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第五条 领导代管协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代管协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负责代管协会人事管理。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的推荐工作。代管协会协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工作部,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推荐批件,代管协会根据其章程履行选举程序。
第七条 代管协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报告,统一归口向国家经贸委报告。
第八条 负责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各代管协会的拨款、专款的收支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因公出国外事审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厅外事[2001]101号),负责代管协会工作人员的临时出国任务审批(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除外)、护照签证、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等工作。代管协会开展重大涉外业务活动应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请示,统一归口向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代管协会应于每年3月中旬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依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