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1]1369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送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中色协人字[2001]206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代管的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协会代管的行业协会代是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以下统称代管协会)。

  第三条 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履行国家经贸委委托的职责,具体工作由直管协会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代管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代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对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的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的推荐工作;

  (五)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报批代管协会的外事(包括港澳台事务)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七)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直管协会各部门在代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文件发放、行政信息沟通和行政业务联系。产业咨询部、行业协调部、信息统计部、科学技术部、投资管理部、国际合作部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联系。组织人事部负责代管协会变更登记、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代管协会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由代管协会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报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经直管协会党委同意后,办理推荐批件,代管协会根据其章程履行选举程序。

第三章 登记和年检管理

  第六条 代管协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主管单位,以及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中的规定,将报请国家经贸委审批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一份,连同报请直管协会的申请一并报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审查。代管协会应将民政部同意变更事项的文件复印件报送直管协会备案。

  第七条 代管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6]10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年检。代管协会应将报请国家经贸委初审的全部年检材料及报请直管协会的年检申请,一并报送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经国家经贸委初审同意,到民政部办理年检手续,并将年检结果报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直管协会党政联席会通过集体讨论和民主推荐等程序,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代管协会换届时,下届负责人人选的产生程序是:

  (一)代管协会在届满前半年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并报告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须经直管协会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对代管协会提出的负责人人选进行考核,经直管协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将负责人人选名单推荐给代管协会下届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结束后,将结果报直管协会(党委)备案,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代管协会领导人届中调动、增补或除名等变动,应在召开理事会前30天报送直管协会组织人事部,经直管协会党委审查同意后,办理批准文件,代管协会按章程履行民主程序。

第五章 外事管理

  第十一条 代管协会的外事工作由直管协会国际合作部归口管理,负责起草有关涉外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协会出国考察、进修、培训等团组的审批或报批,办理护照签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代管协会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审查或报批工作。代管协会接受国际资助与捐赠、召开国际会议、展览会、引进国外智力、组织与非建交国家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技术交流、邀请或接待国外代表团等重要活动,应向直管协会提出申请或报告。

第六章 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直管协会党委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第十五条 代管协会党组织接受直管协会党委的领导,其正、副书记由直管协会党委审批或任免;代管协会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由直管协会党委核实后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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