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国内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厅贸易[20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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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协会: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委托直管协会承担国内展览会汇总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 302号),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直管协会及其代管的行业协会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代管单位)举办不涉外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各类形式的商品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统称国内展览会)。

  二、申报要求

  1.主办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能够承担办展活动的民事责任;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等)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曾主办或者参与主办2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国内展览会。

  2.同类(同一主题内容)全国性国内展览会原则上一年不超过4次。

  三、申办程序

  1.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办展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1)证明主办单位条件的有关材料;

  (2)办展方案和计划;

  (3)联合主办的协议或文件;

  (4)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协议。

  2.代管单位申办国内展览会,应向直管协会提出申请,报送上述材料并填写《展会申请表》。

  3.直管协会申办国内展览会,应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报送上述材料并填写《展会申请表》。

  4.直管协会负责受理代管单位的办展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展会汇总表》,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四、对主办单位的要求

  1.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指导并监督承办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2)不得以组委会名义招商招展;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主办单位在招商招展活动中应当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通过行政干预进行招商招展。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对参展单位及展品进行评比或者变相评比活动。

  五、其他

  1.直管协会及其代管单位举办经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国际展),由直管协会填写《展会汇总表》,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2.已经原委管国家局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由直管协会填写《展会汇总表》,并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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