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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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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行业(2001〕1376号
有关直管协会:
为做好委管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在《标准化法》修改前,国家经贸委统一负责委管行业的行业标准
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下达和行业标准的发布。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轻工、纺织、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汽车及其零部件、压力容器、电力、煤炭、包装、制药机械、黄金、商品流通业和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标准以委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以委办公厅文件下达。
三、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及组织编制等工作仍继续由有关直管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
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行业标准报批文件报送我委后,分别由有关行业归口管理司(局)办理。商品流通业和餐饮服务业标准由贸易市场局办理,电力标准由电力司办理,汽车及其零部件标准由产业政策司办理,黄金行业标准由黄金管理局办理,其他行业标准由行业规划司办理。与汽车相关的行业标准(如燃料油、轮胎、汽车玻璃等)由有关司(局)商产业政策司办理。
五、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函[
2001]33号)要求,请有关直管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真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并于2002年1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包括软盘)报送我委,经审查后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为做好2002年委管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请有关直管协会和有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2年3月底前将本行业2002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汇总表(包括软盘)和任务书各两份报送我委,经审核后下达,其中电力标准按《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0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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