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国经贸产业[2001]1225号

http://www.ica.gov.cn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物联行字[20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按修改后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有关代管协会执行。

  附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制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各代管协会是依法登记、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的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及其党委负责国家经贸委委托的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经贸委的工作部署,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有关社团工作的文件、通知,监督代管协会遵纪守法。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

  (三)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人选推荐工作;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社团编制申请。

  (四)负责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在国家经贸委授权范围内,负责代管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报批代管协会的外事(包括港澳台事务)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七)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联合会各部门在代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

  办公室负责发送重要文件、会议通知;负责代管协会报刊、新闻管理的有关工作。

  人事工作部负责代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出国政审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代管协会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由代管协会提出协会负责人人选,报联合会人事工作部,经联合会党委同意后,办理推荐批件,代管协会根据其章程履行选举程序。

  行业事务部负责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国家法规政策;负责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建议;负责代管协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主管单位,以及修改章程、申请社团编制、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事项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具体程序是:代管协会向行业事务部报送有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报联合会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联合会初审文件,报国家经贸委。

  国际合作部负责代管协会出国(包括赴港澳台地区)考察、培训、参加会议和展览会、参加国际组织、举办境内外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会,以及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等事项的审批、报批或办理具体手续。

  财务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代管协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四、代管协会负责人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外,开始任职或换届时的最高年龄不超过(含)65周岁。

  五、联合会党委履行纪检监察职能,领导代管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代管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由联合会纪委核实后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六、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党的组织,接受联合会党委的领导;代管协会党组织由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的,应同时接受联合会党委的指导。

  七、代管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的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联合会党委和国家经贸委。

  八、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或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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