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厅管理[200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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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与财政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从事财务预算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这些单位是指委机关、委直属单位、委直管协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编制国家经贸委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各项事业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外事经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从基金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收入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其中单位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第九条 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按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测算。

  第十条 一般支出预算中的项目预算支出,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申报项目范本文件和具体格式》测算和编制。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大型修缮费、购置费等;

  (二)列入预算中的国家专门设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三)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等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报批

  第十一条 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经贸委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委机关行政管理费、委机关服务中心及委托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含原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行业协会)预算。

  委机关各司局负责编制本司局专项经费预算。

  委直属单位、委直管协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的行政职能、工作任务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管理范围;

  (三)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预算建议草案,并上报管理局。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形成国家经贸委财务预算建议草案,并报委党组审批后,上报财政部 。

  (二)管理局根据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上报国家经贸委正式预算。

  第十五条 管理局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国家经贸委部门预算后,应当及时向委党组汇报,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内对各单位上报预算予以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局负责国家经贸委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预算支出的管理办法;

  (二)根据年度预算,拟定用款计划,及时拔付预算资金;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按规定使用好预算资金;

  (四)编报分期预算收支状况,定期向委党组和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批复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政收入预算的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专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专门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所属单们应当接受管理局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配合管理局做好审计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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