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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厅管理[2001]578号
http://ica.setc.gov.cn
各直管协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国办发[2000]
81 号)、《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经贸产业[2001] 57号)以及《国家经贸委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国家经贸委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原委管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和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其他行业协会的财务工作暂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直管协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并设置专户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条 直管协会负责对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简称所管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二)编制、汇总、上报单位预算和决算;
(三)预算经费的请拨管理工作;
(四)对所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管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对各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及时请拨资金,如实反映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主动接受管理局和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括工交事业费、流通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非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地质勘探费、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构房补贴及由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其他经费。各直管协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不准私自调剂、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直管协会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拟定年度拨款计划,经管理局审核后执行。如有预算调整,相应调整拨款计划。直管协会在收到管理局经费拨款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收缴,收支两条线。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经贸委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直管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帐簿,据实核算,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直管协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并任命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工作分工,各岗位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会计和出纳不得混岗串岗。印章、票据、帐册应分设专人保管,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直管协会的财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遇有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和报告。不准超越职权审批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协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管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直管协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运转。
第十五条 直管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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