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厅管理[20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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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计信息管理,积极实现会计信息管理“科学、全面、高效、共享”的工作目标,有效提高数据质量,准确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与财政发生缴款、拨款的单位从事财务决算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这些单位是指委机关、委直属单位、委直管协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建立统一的会计报表体系,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监管的迫切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做好本单位财务决算的安排部署和组织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经贸委财务决算草案。

  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委机关、委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含原由经贸委管理的行业协会)的财务决算草案。

  委直属单位、委直管协会负责编制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决算草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将编制完成的决算草案上报管理局。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形成国家经贸委财务决算草案,报委党组审批后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格式,认真编报。凡年末财务隶属关系在本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及与财政发生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均应纳入年度决算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要如实编制、录入、汇总和上报财务决算,要加强报表审核,财务决算中有关财政拨款数与财政实际拨款数必须一致,相关人员、机构、收入、支出等指标必须真实、准确。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决算严重失真及存在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管理局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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