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各部局、各社团、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清理整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作用日益显著。但社团的发展规模、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内部管理等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还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团工作,增强社团活力,发挥社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的要求,结合总社社团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总社社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社团的建立和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以行业分类为主的原则组建,避免业务交叉,其组建条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社团要适应形势需要,自律、自主、自立,奋力开拓,加快发展,在各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社团要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社团要加强自身建设,明确职责,完善机构,充实力量。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社团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社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管理,既要以法律、行政手段规范社团的行为,使社团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又要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为社团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为社团的建立、发展及其各项活动提供各种服务。
(五)总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社团的积极作用。在制定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规划、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要听取社团的意见。
二、社团的职能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本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总社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理论研究,进行行业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为政府有关部门和总社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情况和建议;
(三)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总社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合理要求;
(四)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规范行业行为,防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保证行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收集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建立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等服务,为会员生产经营出谋划策;
(六)根据用户要求和市场行情,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统一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行业术语和名词,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七)为会员及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协助会员创立龙头企业、名牌产品,扩大信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积极开展行业对外交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对外贸易活动。
三、对社团的管理、指导与服务
(一)总社合作指导部十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团发展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等相关事项,负责社团的年审初审工作。
(二)总社有关业务部(局)是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见附件),负责对社团业务的指导、政策协调和服务工作。业务指导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逐步明确委托社团办理的工作,要与所指导的社团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
(三)社团的人事、财务、外事、纪检监察、审计、党务等工作分别由总社相关部(局)负责指导、管理与服务。
(四)将根据形势变化和社团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社团管理体制。
四、健全社团机构
(一)社团的设立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总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二)凡未取得合法地位,而擅自以社团名义公开活动的要停止活动。虽已登记,但不按核准名称及任务进行活动的,要及时纠正。
(三)社团实行会员制,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社团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四)社团负责人(秘书长以上职务,不含名誉职务,下同)由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归口管理部门并业务指导部门同意,报总社人事部门审核,其中,由总社出任的人选须报党组审定,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根据选举结果,先由归口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再由社团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推荐的社团负责人报总社人事部后,人事部应尽快审核,并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对社团批复。
(五)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年满63周岁不能提为下一届候选人。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任期超过两届的,以及根据需要行政领导干部兼职的,由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归口管理部门并业务指导部门同意;报总社人事部门审核,经总社党组审定,提交社团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任职。
(六)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会长、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总社党组提名,再由社团按民主程序选举。社团需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选举结果作出的正式批复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七)社团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的组成及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八)社团根据业务特点,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团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由社团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各社团一律不得接受挂靠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一般不再制定章程,可依据社团章程制定相应工作办法或规则。
(九)社团可投资设立与其宗旨和业务相关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事业法人单位,社团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团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事业法人单位,须由社团以书面形式上报,经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社领导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到民政部备案。
社团对自身兴办的实体,要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所有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社团设立经济实体所获盈利,应用于社团事业的发展。
五、社团的业务活动
(一)社团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要审议上届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计划。总结和计划应抄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
(二)社团要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制定行业标准、努力规范行业行为,通过举办各种展销会、培训班和研讨会等,为会员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对外交往和其它业务活动。通过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社团开展的业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社团主办全国性的会议或培训班等业务活动,应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范围等报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五)社团从事外事业务活动要事前报总杜国际合作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六)社团主办的各种刊物要定期抄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七)总社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对报送需核准的业务活动,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六、社团的会员、会费及财务管理
(一)社团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吸收会员,会员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力与义务。
(二)社团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要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
(三)社团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总社财会审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四)社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要报送总社财会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五)社团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扩大经费自筹的渠道,除会费收入外,还要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开展有偿咨询活动,进行投资入股等,增强社团自我发展的能力。
七、建立健全社团人事制度和党组织
(一)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其社团编制由总社人事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报民政部批准。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系指占用社团编制、行政关系在社团的人员。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数不得超出编制数。
(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社团支付。具体操作办法由总杜人事部门批复。
社团在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时,需经总社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社团对专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总社人事部门制定。
(三)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聘兼职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但须报人事部门核准,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团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兼职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的,要按有关规定审批。社团聘任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社团事业,熟悉本行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除少数确实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者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任期一般为一届,最多不可超过两届。
(五)社团常设机构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具体操作由总社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社团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社团中心任务开展党的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社团负责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社团和总社有关部(局)要按照上述意见,做好落实工作,使社团在促进行业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