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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有关人事管理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人事司
国经贸产业〔2001〕202号
http://ica.setc.gov.cn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我们收到贵局《关于社会团体有关人事管理意见的函》(民管函[2001]第34号),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经贸产业[2001]57号)规定和你部要求,国家经贸委人事司负责协会的人事工作,协会申请人事变更、社团编制、均由人事司受理并出具意见。
二、协会设立人事部门通常与其申请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一并提出。对这类申请,根据国经贸产业[[2001]57号文件规定,我们商定的办文程序是:由协会办受理,提出审查意见并会签人事司同意后,协会办出文。协会办在批复中写明"经会同人事司研究同意"。
三、我委协会办出具的有关委管协会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均是按上述程序办理的,包括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特此函告。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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