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
国经贸发[2001]15号
各直管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和中共中央纪委、中编办、监察部《关于调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纪检、监察机构的通知》(中纪发[2001]3号)的有关精神,8个委管国家局机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的和局党组内设的8个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也同时撤销。为加强国家经贸委对各直管行业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现就委直管行业协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直管行业协会己成立党委、纪委的,还应设立监察机构,可在纪委或其它职能部门加挂监察室的牌子,以便对非党工作人员实行行政监督和对违反政纪问题进行查处。暂未成立纪委的单位,党委要切实负起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井设立相应机构。
二、纪检监察对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凡涉及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处;
凡涉及委党组任命并管理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仍在直管行业协会和分管协会任职的司局领导干部,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受理并由所在直管协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共同查处;
直管行业协会代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违法让纪问题,由直管行业协会党委、纪委负责查处,向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并将查处情况向驻委纪检、监察局备案,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委党组报告;
涉及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直管行业协会党委、纪委直接受理并查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报告。
三、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对各直管行业协会的纪检监察工作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四、各直管行业协会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对本行业代管协会和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归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委党组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政规定,以及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国家经贸委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十三条)等项规章制度。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政治保证。
二00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