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产业[2001]472号

各直管协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行业协会

变更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学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变更登记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具体负责协会的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第四条 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协会办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三)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应当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第六条 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国家经贸委主管,应当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情况;

  (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其负责人情况。

  第七条 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应当向协会办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向协会办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章程。

  第九条 协会申请变更活动资金,应当向协会办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协会办提交修改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协会原章程。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检查应当向协会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部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或者协会办提交的申请及所附的材料须加盖协会会章。

  第十三条 协会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将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和重新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协会办备案。

  第十四条 代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或者协会办报送的申请及应附材料,送直管协会,由直管协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或者协会办(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并附代管协会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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